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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法期待破解的三大谜题 (2)
2006-11-28 12:44:02  作者:dirk  来源:中国投资  

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00万美元。

    2004年商务部在组建租赁试点企业时,曾规定“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同时还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17000万元的投资高门槛如今看来已经不合时宜,因为按照2005年商务部新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方投资者的总资本要求降为500万美元。这与中国在入世时作出的承诺保持了一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由于中外资投资人在市场准入待遇不统一,造成“外松内紧”的格局,许多内资租赁公司对此颇有怨言。国内投资人期望能够像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那样,以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进入租赁市场。但根据现行银监会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这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延续下来的租赁公司审批制度,导致外国投资人在融资租赁领域获得了超国民待遇。这也成为租赁立法过程中亟需“给予一个说法”的问题。

   参照这一体系,对内资组建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将会参考这一标尺。处于修改完善中的《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将统一为8000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远远低于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现行标准,但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由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并无前例可循,因此,吸取国外融资租赁的立法经验,邀请国家专家参与立法讨论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设立门槛标准上,参与草案讨论的外国专家表示,尽管融资租赁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但8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已经是个不低的门槛了。

   在《融资租赁法》草案中,除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有规定外,还同样对可用于融资的设备也有规定,主要是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以及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这同外资租赁公司的有关规定大体一致。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成为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

   融资租赁由谁监管

   监管问题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融资租赁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境地,对于进入法律程序的融资租赁公司具体由谁监管,还未得到明确的说法。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一类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最后一类是1000多家内资租赁公司,也归商务部监管。

   由于租赁业被划入流通和商务服务领域,因而作为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商务部自然顺理成章地成为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在2005年7月第一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的要求,商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完善流通领域的立法。在这次会上,加快内贸立法、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措施成为商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在《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意见》,加快《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和出台成为商务部促进流通领域法律建设的八大重要内容之一。

   在被列入立法程序后,全国人大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组长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起草小组还还包括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机构的人员。全国人大正式明确该法的起草由“商务部负责,银监会协助”。

    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权,业内专家提出了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按照现有法规沿革下来,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应规定,在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中,只有那些满足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的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够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融资租赁专家沙泉也提出,银监会今后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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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i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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