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成为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
融资租赁由谁监管
监管问题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融资租赁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境地,对于进入法律程序的融资租赁公司具体由谁监管,还未得到明确的说法。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一类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最后一类是1000多家内资租赁公司,也归商务部监管。
由于租赁业被划入流通和商务服务领域,因而作为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商务部自然顺理成章地成为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在2005年7月第一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的要求,商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完善流通领域的立法。在这次会上,加快内贸立法、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措施成为商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在《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意见》,加快《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和出台成为商务部促进流通领域法律建设的八大重要内容之一。
在被列入立法程序后,全国人大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组长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起草小组还还包括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机构的人员。全国人大正式明确该法的起草由“商务部负责,银监会协助”。
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权,业内专家提出了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按照现有法规沿革下来,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应规定,在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中,只有那些满足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的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够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融资租赁专家沙泉也提出,银监会今后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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