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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发挥长期融资功能
2006-12-21 16:08:45  作者:dirk  来源:中原信托  

资金信托业务是以货币为初始信托财产,以资金增值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根据委托者的数量和信托是否由信托机构主动发起设立两个特征,资金信托可以分为个别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由信托投资公司主动推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改变了在传统的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的个别信托业务中,信托机构处于被动接受信托的局面,使信托机构为筹集资金主动地创设信托,大大拓宽了客户群体,使信托业的长期融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贷款信托
贷款信托的特征是:委托人将资金交付信托后,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一定期限的贷款运用。
笔者预计,贷款信托在中国将有良好市场前景,原因在于:(1)贷款信托在资金运用形式方面采取贷款方式,只要落实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控制的。而在收益方面,贷款信托的资金运用是大多是中长期的,其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利率。因此,贷款信托收益率对投资者(委托人)有一定的吸引力。(2)以信托公司处于主动地位创设信托,只要安全性、收益性对投资者有足够吸引力,通常都会取得投资者的认可。(3)中国与创设贷款信托时的日本一样,是一个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中长期建设开发资金的筹集,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贷款信托作为一个能够为中长期项目建设融通巨额资金的信托品种,必然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股权投资信托
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委托人可能面对投资失败的风险,但也可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这种信托在中国有相当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原因在于:首先,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其次,它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股权投资信托这样在融通长期资金方面具有特别优势的信托品种。
权益投资信托
权益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基础设施收费权、公共交通营运权等。权益投资信托在中国有相当大的市场前景。通过信托方式能够有效地筹措资金,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生产、供应,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由于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或政府赋予的收益权,权益投资的回报一般有充分的保证。因此,权益投资信托将可能成为投资者追捧的信托品种。
债权投资信托
债权投资信托是指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购买债权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债权投资信托在中国有一定发展前景,其在操作时最重要的是对债权投资风险的把握、控制。另外,债权投资信托可以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使贷款为主的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大大提高。
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尤其是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十分类似,其区别主要是:前者通过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的协商一致(个别资金信托)或所谓的“私募”方式(集合资金信托)设立,在个别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对资金运用的具体对象、方式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对证券投资的决策也可能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对此由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确定);后者通过“公募”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完全由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经理掌控,基金投资人没有任何话语权。另外,在目前,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均在交易所上市流通,开放式基金则可以随时赎回,基金的流动性很高,但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很小。
证券投资信托有一定市场空间,但其发展前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资金的业绩和证券市场发展演变的状况。
融资租赁信托
融资租赁信托是指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为动产设备使用者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融资租赁信托可以是个别资金信托,但一般是集合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主动发起创设。外经贸信托公司推出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典型的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品种。融资租赁信托在中国有一定发展前景,但不会成为信托公司的主力业务品种,其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信托业务在操作程序上的困难,一是动产设备的种类太多,其经营需要专业人才,二是资金运用环节风险的控制有一定难度。
年金信托
年金信托就是运用信托的方式管理年金,也就是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作为委托人,将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的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一种信托。年金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已建立个人年金帐户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
年金信托不同于其它信托,其特点为:(1)单位为委托人,以员工为受益人的他益型年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应受法律上的限制,也就是委托人行使委托人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2)受益人保护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调整信托受益权数额等,其二是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或质押。(3)由于年金信托的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因而对受托人的资格应有严格的限定。(4)年金信托应具有投资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年金资金运用具有结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保证,这与《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有矛盾。按照《信托法》及信托业管理法规,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因此,在开展年金信托业务时,对年金本金的安全确保问题有待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我国的年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前景,首先取决于政府采取何种养老金管理模式,如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年金信托就没有制度基础,也就没有任何发展空间。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由政府直接管理养老金的模式是一种管理成本最高、绩效最差的模式,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运营效率不高,甚至出现腐败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事关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改革的成败。从理论上说,采取年金信托方式确立中国的补充养老制度,有利于利用信托制度的债务风险和破产风险隔离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利益,而且市场化运作的绩效高于行政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已有56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积累的资金仅为192亿元。但正是因为年金计划刚刚起步,年金市场将可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潜在市场极为广阔。

责任编辑:di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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